
岳塘新聞網5月27日訊(通訊員:段旭佳 劉澤佳)2015年5月,某銀行與譚某、劉某簽訂了《最高額借款合同》,譚某二人在合同項下的最高借款額度為12萬元。該銀行為譚某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劉某作為譚某配偶在該合同上簽名確認。同日,譚某二人與該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以二人名下的房產為前述《最高額抵押合同》設定抵押,該銀行取得該房產的不動產權利證明。2018年,譚某向該商業(yè)銀行的借款到期后,因譚某二人一直未償還欠款且下落不明,該銀行向岳塘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譚某二人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該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共計八萬余元,確認該銀行對譚某抵押的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判決生效后,因譚某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多方調查,未能查詢到譚某二人其他財產信息,法院遂決定拍賣、變賣譚某二人抵押給該銀行的房產。經過三次掛網拍賣,該房產終于成功變賣。因譚某二人仍是下落不明,為按期交付房產,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決定強制騰房。2021年5月13日,在執(zhí)行人員見證下,搬運工人陸續(xù)將譚某家中家具及衣物等物品全部清空,并由執(zhí)行人員在場將所有財物登記造冊運送至倉庫保管后,騰房工作結束。隨后法院為買受人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按期交付了該房屋,本案也得以順利執(zhí)行完畢。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執(zhí)行,則是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岳塘法院在開展執(zhí)行工作時,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實際行動踐行“我為群眾辦實事”。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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